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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吧】一定要看!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违法违规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2-11-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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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部分地区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让市民群众更好预防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起看看全国多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出现以下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园区居民、各单位引以为戒,广而告之。


案例一

从外市返莞后未落实主动报备、

“三天三检” 核酸检测

多次未按计划参与区域核酸抽检

10月22日,周某从外市涉疫重点地区回到东莞市大朗镇长富社区居所后,未落实主动报备和 “三天三检” 核酸检测、多次未按计划参与区域核酸抽检,其所居住的住宅小区碧桂园万象松湖、公司所在写字楼汇盛国际未按要求对7天内外省外市行程人员查验核酸检测记录,以上行为涉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疫情传播风险。

以案释法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

从外市返莞后

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

11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黄某等人立案侦查。经查,黄某等人于2022年11月19日晚离开广州市海珠区,租车于11月20日凌晨来到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博头小组某酒店,在入住酒店申报旅居史时,谎报来自广州白云区龙归街道,隐瞒海珠区旅居史和接触史,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防控重大风险隐患。11月23日,经核酸检测,黄某筛查结果为阳性,后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以案释法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三

营业场所未要求公众扫码

11月20日5时许,工作人员发现茶山镇南某台球室有3名顾客没有扫场所码,而该台球室工作人员并未要求顾客扫码。另该台球室分别于今年7月30日、8月23日、10月5日因顾客未扫场所码被公安机关处罚。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宏荣台球室经营者姚某发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拒戴口罩并辱骂防疫工作人员

7月21日9时许,郭某(男,52岁)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进入兰州市西固区一小区,防疫工作人员对其劝阻、要求纠正,郭某拒不配合,并对防疫工作人员长时间进行辱骂,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秩序。7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以案释法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

在疫情防控区内违反

“足不出户、上门服务”防控措施

私自出门下楼散步

10月29日18时至22时,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民警在疫情防控区内开展加强巡逻防控过程中,先后在桂田南约4巷、旧市头村直街、陇西里北约发现谢某某(男,32岁)、许某(男,60岁)、蔡某某(男,34岁)三人违反“足不出户、上门服务”防控措施,私自出门下楼散步。值班民警当场发现,立即对三人进行训诫,责令三人立即返回家中,要求三人必须遵守防控措施规定,依法对三人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以案释法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六

强行进出防疫管控卡口

11月18日,广州海珠公安发布情况通报:11月17日上午11时许,2名女子王某、李某(均23岁,黑龙江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管控区域的规定,企图强行进出海珠区仑头村防疫管控卡口。其中,李某未佩戴口罩,2人健康码均为黄码且10月30日以来一直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期间,现场防疫工作人员上前多次劝导,王某、李某拒不配合,辱骂工作人员并扰乱现场秩序,后被工作人员约束控制。
以案释法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七

编造、故意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

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于6月2日11时30分发布了一则“越秀矿泉瑶台片区2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抓获了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林某。后林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案件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八

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

5月20日,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涉嫌核酸造假,6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案释法

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是证明市民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

伪造、篡改前述报告或结果,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能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或者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源/松山湖融媒体中心、东莞疾控、南方+等)


【标签:】 【点击:】         【编发:宣传部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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