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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广东医人,时刻绷紧校园疫情防控之弦!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2-03-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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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坚持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面对疫情,全体广东医人对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学校相关部门所采取的防疫措施要予以理解、支持、配合,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们绝不能有一丝侥幸疏忽,绝不能有任何麻痹大意,绝不能有丝毫懈怠放松。近期,北京、江苏、四川、河南等地相继通报散布谣言、不服从管理殴打工作人员、辱骂医护人员等涉及疫情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请大家引以为鉴,时刻绷紧校园疫情防控之弦,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1

不服从学校封闭管理

私自翻越围墙外出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2022年3月,某高校有学生不服从学校封闭管理,私自翻越围墙外出,搭乘出租车返回家中。该学生因严重违反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

未按规定参加过核酸检测

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

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

2022年3月3日下午,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天野佳园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对出小区的居民查验核酸检测图标时,发现男子高某某在全民核酸检测期间从未按规定参加过核酸检测,也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给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3月5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黑河派出所依法对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3 

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码变为黄码

并经相关部门短信再三提醒后

仍未向社区报备

一人被行政拘留

2022年1月7日,冯某某从河南省某中风险地区到达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后,未按照防疫规定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报备,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并经相关部门短信再三提醒后,仍未向社区报备,且于1月12日晚到居住地小区楼下超市购买商品,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涪城区、绵阳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4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辱骂医护人员

一人被行政拘留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公交派出所接群众举报,一网民在朋友圈发布攻击辱骂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的言论。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当晚就将违法行为人顾某某抓获。据顾某某交代,当天下午其乘坐高铁到达盐城,因其行程卡显示经过中风险地区且无48小时内核酸证明,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医护人员对其转运并开展核酸检测,顾某某因对疫情防控措施不满,现场对医护人员进行言语攻击,事后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并附医护人员照片,用粗俗言语进行攻击辱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顾某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其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2日。

 

案例5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未对进入场所顾客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检测

一人被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4日下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分局新洋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某旅馆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明知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仍存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对进入场所顾客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检测的情况。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场所负责人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6

拒不出示健康码、行程码

并驾车冲撞值勤人员

一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1月6日,河南省淇县北阳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站工作人员对入鹤人员进行排查。山城区贾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进入该健康服务站后,拒不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并驾车冲撞值勤人员。淇县交警大队、淇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将该车截停后,让贾某下车接受检查。贾某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严重影响了淇县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执法权威,淇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目前犯罪嫌疑人贾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7

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引发民众恐慌

一人被行政拘留

2022年1月12日,河南省淇县桥盟街道居民杨某在未核实图片内容真假的情况下,将一张内容为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图片转发至多个微信群,引发民众恐慌,造成恶劣影响。淇县公安局桥盟派出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8 

阻碍执行职务

殴打工作人员

一人被行政拘留

2022年1月12日,河南省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依法对超市门店进行关停,宋某不服从管理,殴打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淇县公安局桥盟派出所依法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宋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9 

不落实暂停营业的通知私自营业

一人被行政拘留

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浚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通知,浚县帝豪洗浴中心不落实暂停营业的通知,私自营业。浚县公安局黎阳派出所果断出击,当场扣押浚县帝豪洗浴中心的录像机与显示器,固定其私自营业的证据,随后将封条贴到大门上,并将老板毛某华传唤至黎阳派出所。在强有力的证据下,毛某华如实交代了其在接到暂停营业的通知下仍然私自营业的违法事实,浚县公安局依法对毛某华下达了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师生员工一定要按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行程轨迹,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党委宣传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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